关于办理2019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各位老师:
为切实解除学校教职员工对意外伤害保障的后顾之忧,方便教职工参保和理赔,根据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人事处社会保障科代为学校教职工办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包括学校的在职员工、退休员工且身体健康者。
投保年龄:18-65周岁(含65岁,即1953年1月14日以后出生)
二、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保险费: 100元/份(18-60周岁可买4份)
险种及保险金额:
险种
| 保障范围
| 报销比例
|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因意外所致身故或残疾
| 身故:一次性给付15万元/份
残疾:按10%——100%给付
(以15万元/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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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因意外支出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 扣除社保规定的自费部分后按100%报销。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2万元/份为限)
|
人保寿险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因意外所致身故或残疾
| 身故:一次性给付40万元/份
残疾:按10%——100%给付
(以40万元/份为限)
|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2019年01月13日零时起至2020年01月12日二十四时止)
本险种无观察期限制,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不限赔付次数。各单位如要组织教职工参加,请与社保科联系,由社保科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请有意愿参保的老师务必在2018年12月28日前到学院办公室登记交费,并填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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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
附件:保险索赔时需提供的资料与证明
1、在申请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复印件;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保险人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工行、建行);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鉴定书;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保险人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
(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5)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指定医院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指定的医院。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需转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